维权依据
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《调查通知书》,2018年12月19日,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[2018]7号)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因联建光电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联建光电索赔。
维权条件:
2015年4月1日至 2017年12月7日之间买入,并在2017年12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持有联建光电的投资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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